桃園市少年隊黃姓少年輔導員去年間輔導一名未滿年少女,藉機與其獨處並強迫摟抱、撫摸全身。認為,黃男第一線接觸曝險少年,卻利用職務機會少年破壞身心,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等2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判決指出-最新91制片厂,黃男去年3月11日起擔任桃園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少年輔導員,主要負責少年犯罪預防業務,工作內容執行少輔會的少年開案輔導事項,然而去年7月13日桃園少輔會在桃園區某撞球館舉辦活動結束後,黃男開車載送輔導的一名未滿14歲少女圓圓(化名)回家,抵達住家附近時,黃男徒手擁抱圓圓,並稱讚她「很可愛」。
同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原定桃園市家防中心協力單位人員與圓圓相約家訪,但圓圓於約定時間尚未返家,黃男當時已經和圓圓聯絡上,卻未告知協力單位人員,人員因未能會晤圓圓而離開,隨後黃男利用少輔員家訪機會,擅自開車前往桃園市龍潭區某處洗車廠接送圓圓回家,並在車內違反圓圓意願觸摸她的手、腿、頭等部位。
隨後2人回到住家,黃男無視圓圓閃躲、換房間、明示反對等方式表達拒絕意思,竟又違反她意願接續摟抱,並撫摸其胸部、肚子、腰部、腿部等處,事後圓圓與家屬憤而報警,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日前審酌,國家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與發展,責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並配置少年輔導員,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的曝險少年優先以行政輔導及整合相關資源方式提供適當期間輔導,以避免未觸法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黃男身為第一線接觸曝險少年的少年輔導員,竟利用職務上機會對圓圓猥褻,甚至遮斷其他社福資源聯繫及介入的可能性,嚴重破壞圓圓身心健全發展。
法官衡酌,黃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圓圓及其家屬達成調解,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新幣40萬元完畢,最後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緩刑期間黃男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完成8小時法治教育,且禁止對圓圓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黃男則已於去年9月1日已遭桃園市少輔會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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